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4〕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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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贯彻落实《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4〕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北部新区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运管局、市交通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租赁经营业务办理,强化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我委对汽车租赁经营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73号),现将汽车租赁经营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经营者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汽车租赁经营者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自治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经营者注册地运管部门登记。经营者登记需提交分支机构设立地详细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经营者注册地运管部门负责汽车租赁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型客车数量认定方式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小型客车数量符合《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 (一)提供已有车辆(20辆及以上)行驶证; (二)提供拟购置20辆(或以上)小型客车承诺书; (三)已有小型客车不足20辆,通过承诺购置方式达到或超过20辆。 三、关于购置承诺的期限事宜 申请小型客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提交购置车辆的承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逾期未购置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七十条,《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原许可的运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车辆购置承诺书由经营者自行在重庆市道路运输网(www.cqyg.net)上下载打印,格式详见附件。 四、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均可申请办理汽车租赁经营业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申请办理汽车租赁经营的,按照《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应当提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一年以上的证明。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面积不作具体要求。在主城区内可跨区设立停车场地。 六、对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品牌、厂家和使用功能不作具体要求,经营者办理车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已购置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证明材料。租赁车辆安装的定位装置信号不接入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七、“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是指公安车管部门的安全检测,并在车辆行驶证副页上登记为检验有效期日内即可,无需提供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机动车保险证明复印件”为机动车交强险证明复印件。 附件: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购置承诺书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 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购置承诺书 运管处(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办理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根据《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司承诺自取得租赁经营许可之日起180天内,购买小型客车辆。 提示:如逾期未履行承诺,投入租赁经营的小型客车不足20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七十条、《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注销其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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