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注销登记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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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注销登记程序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即办;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一)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7:30 地址:永川区胜利北路217号6楼 联系电话:498217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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